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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姜晓宇 吴杨
小两口购买结婚刚需房,误将售楼处地铁规划展板认为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承诺,遂签订购房合同,后得知所购楼盘附近没有城铁规划,故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有关地铁的宣传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承诺,也不属于购房合同内容,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和郑女士因结婚打算购置刚需住房,二人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售楼处看房时,看到标题为“北京地铁规划”的展板,该楼盘位置与北京市未来规划的某城铁站距离很近,考虑到日后通勤,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事后,二人却得知所购楼盘附近没有城铁规划,因此,“入住既有城铁”的愿望落空,故二人将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和郑女士认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所以才诱使二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展板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购房合同的附件中也作了明确约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在售楼处摆放了“北京地铁规划”示意图展板,对诉争项目与示意图中某地铁站的地理位置进行了展示。双方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地铁的约定,但约定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开发商的允诺,并对上述影响原告相关权益的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山法院认为,开发商有关地铁的宣传不属于要约,也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同时,认为开发商所示展板信息与报纸记载信息相符,且所示内容为地铁规划,所谓规划并非确定,存在着更改规划的可能性,因此,张先生和郑女士应当认识到“入住既有城铁”的风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中,一定要看清购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要被售楼宣传展板“迷”了眼睛,一时冲动签订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一旦遇到购房纠纷,购房合同里的条款才是维权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