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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拟不得再次申请登记。为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便捷高效的准入登记相匹配的撤销登记工作机制,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除依法撤销登记外,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虚假登记行为、代为办理或者协助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拟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