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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为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维护河湖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水安全,水利部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10月11日公布。
该意见明确,水利部门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河湖日常执法巡查,受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加强防洪安全保障。对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为做好提醒劝阻,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加大对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调查。
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等。查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以及充当“保护伞”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完善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与反恐怖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必要的装备设备和技术防范设施等。
加强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严防、严管、严查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河湖安全保护会议;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联合挂牌督办;要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