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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语涵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新增14个地区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此次公布的14个新增地区中,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同时,要建立本地区二手车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2019年4月,三部门发文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等10个地区成为首批开展业务地区。2020年11月下旬,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新增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20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