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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12月29日记者从石景山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获悉,该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86件,其中中小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案件75件,占比87.2%。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盘活不良资产,该院积极解决执行过程债权转让问题,通过执行裁决手段审查变更申请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债权转让行为。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石景山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共同连带给付永某公司货款2300万元及该笔产生的利息340万元及垫付税金369万元。因对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永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后永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经过转手,某农业公司受让了本案债权。随后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永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供应链公司与农业公司所签《债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查发现:案外人江苏某港口公司以本案申请执行人永某公司作为被告向江苏盐城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年初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永某公司银行存款1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考虑到永某公司转让其名下的债权有逃债可能,亦可能损害其债权人合法权益,故石景山法院裁定驳回农业公司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高雪林介绍,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债权转让能够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债权转让背后法律关系和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错综复杂,存在审查难点:涉及多个债权债务的债权转让关系较难厘清;对债权转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判规则不明确;变更申请人审查程序与执行程序缺乏规范衔接流程。
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转让主体利益,维护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秩序,该院从以下三点做好变更申请人的审查措施:其一,审查执行异议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审查异议的理由成立与否,必要时可采取听证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也可向执行实施法官咨询案件执行情况,由三名以上法官合议讨论,裁定变更申请人或驳回申请。其二,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否一致,是否属于禁止转让的情形,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其三,审查债权转让背后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通过转让债权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
高雪林表示,该院将采取严谨公正的审查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市场经济活力,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