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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因强势抢夺我国本土物种生存空间,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安全而备受社会关注。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我国禁止放流水生外来物种。
然而2020年12月中旬,江苏常州的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多达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造成严重后果。
今天,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放生者徐某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本案另一名被告鱼商刘某,经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徐某称,2020年12月15日上午,当她在长荡湖看到刘某拉来的三车“革胡子鲇”时,很吃惊。“一看到是这种啊,大得不得了。很肉,脏兮兮黑乎乎的。”但她并没有询问这是什么鱼,能不能放生。
徐某称,当天她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革胡子鲇”放生到长荡湖中。“放完了就拉倒了,天冷得不得了。”
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25000斤“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
从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捞10天,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因案情重大,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委托专家评估后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鲇”因打捞及时,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
“外来物种形成恶性的生物入侵,则变成了外来入侵物种。如果放错了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共卫生损害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难以防控和治理挽回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生物安全教研室主任刘昌景表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徐某没有向当地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告刘某明知徐某未获许可,仍违法放生,导致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两人之前曾在常州钱资湖放生,被人阻止后,又转移到长荡湖继续放生,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针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徐某没有异议。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当然后悔了,按照要求把钱赔上了。以后大家能够明白,不可以随便想做什么事情,就弄点鱼到哪个地方去放,要有这个意识。”徐某表示。
据悉,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有些公众之所以投放,一是不知道是外来物种,二是不知道投放会有这么大危害、风险,三是也不知道国家有这么多的规定,禁止投放外来物种。我们想,这些赔偿费用,用在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警示警戒,让大家了解这些的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尽可能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尽可能减少生物安全风险。”
勿让放生变“杀生”
我国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放生对科学性和专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放什么种类,怎么放生,在哪里放生,什么时间放生都需要科学的指导和方案,确保放生行为合法合规,以防放生变“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