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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荣幸
在饭店用餐时灶台突然起火,一名食客不幸多处被烧伤。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饭店灶台起火,顾客被烫伤引发的赔偿案件,判决饭店经营者赔偿顾客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事发当日,吴女士与朋友去某饭店吃饭。就餐过程中,饭店服务员在铁锅内放入食材、调整好火候,吴女士和朋友刚要吃饭时,铁锅灶台突然起火,将吴女士的双手、双前臂、面部烧伤。饭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吴女士送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吴女士按照医嘱先后多次去医院复查。事后,吴女士多次就此事与该饭店协商,但饭店一直借故拖延。于是,吴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该饭店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该饭店则辩称,吴女士在就餐时有转桌的行为,其自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饭店只同意承担医疗费,其他部分不同意承担。对此,法院认为饭店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转动餐桌是顾客的正常就餐行为,不属于故意破坏餐厅设施、餐饮设备的行为。因此,法院对被告关于吴女士有过错的主张不予认定。
最终,顺义法院认为被告餐饮公司未能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合理损失的赔偿,并判决被告餐饮公司给付原告吴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餐饮店的经营者,对于就餐的顾客,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好顾客在其经营场所用餐过程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均不受侵害。具体到本案中,饭店经营者应注意保障灶台、铁锅的使用安全,加强对于燃气检查,对顾客的不当操作应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提醒。若因设备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诸如就餐时应远离火源等危险源,不要任意操作餐饮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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