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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文斌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郑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赃款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郑文斌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闵行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453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文斌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中部分索贿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文斌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郑文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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