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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入职某“大厂”成为一名实习生,他却不珍惜工作机会,而是盯上了会议室中“无人看管”的电脑、手机等办公用品,“蚂蚁搬家”似的分19次盗走大量财物。案发后,海淀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海淀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王某入职某“大厂”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一会议室内存放了大量用于工作的手机和电脑,并且这些设备无专人进行看管。去年4月至6月间,王某多次趁无人之机,刷开会议室的门实施偷盗行为,后通过二手物品流通平台将所盗取的财产变卖。王某盗窃共计19次,所得赃款共计20余万元,均被其用于偿还贷款和个人消费。后在公司清点资产时,事情败露,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海淀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多次对王某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向其告知退赔赃款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王某最终认罪认罚,退赔公司的所有损失并达成和解。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迅速联系涉案单位,告知其基本权利义务,并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保管好本公司的财物,做好员工培训工作和防盗措施,防止给有心人留下“可乘之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向涉案公司全部退赔并达成和解,因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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