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高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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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技术人员赵某在公司内不幸猝死,人社部门作出“视同工伤”认定,然而公司不服,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某在原告公司负责产品维修检测工作,从2018年10月入职到2021年12月事故发生期间,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员工数量不多,业务量也较少,客户提出需求的时间通常不固定,所以赵某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12月7日上午,赵某独自一人进入工作地点后再未外出。12月8日中午,同事发现赵某在办公场所内死亡。
之后,赵某的母亲郝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庭审中,原告公司代理人提出,赵某被发现时,现场的工作设备未开启,且人在沙发旁边,鞋子摆放在附近,死亡时可能正在休息,属于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
区人社局则认为,一旦赵某进入工作场所,即处于工作状态,应当推定赵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若用人单位有异议,应当承担证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昌平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由昌平法院行政庭庭长双玉娥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区人社局副局长高益梅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辖区内数十位企业的职工代表作为旁听人员观摩庭审。
宣判后,双玉娥进行了普法教育。
“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其他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事实比较清楚,但受伤经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工伤认定,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确认。
双玉娥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法官提示,单位应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构筑健康和谐的用工关系。同时,劳动者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具有时效性,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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