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两起女职工孕期产生的纠纷案件,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过度限制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存在过错,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在“某商务公司诉邹某劳动争议案”中,邹女士在某司工作时外派非洲,试用期间,邹女士向公司汇报自己怀孕。公司以邹某隐瞒怀孕事实为由,拒绝让邹女士转正。经审理,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据了解,邹女士于2019年3月通过面试体检,并在2019年11月1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此后,邹女士被派遣至非洲某地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邹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该公司曾出具一份告知函,显示2020年5月14日邹女士向公司报告其已经怀孕近7个月。后邹女士于2020年6月11日回国。该公司主张,邹女士在国外期间怀孕未向领导报告,刻意隐瞒个人真实健康状况,影响公司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该公司以邹女士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由,拒绝邹女士转正,并于2020年7月向邹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来,该公司又起诉要求确认与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证明其在入职时询问过邹女士的怀孕情况或邹女士刻意隐瞒怀孕情况。其次,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不适宜录用怀孕女职工等合法合理的规定,并未证明邹女士怀孕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关联性。据此,法院确认该公司解除与邹女士的劳动关系违法。
(原标题:女职工试用期发现怀孕遭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徐慧瑶
流程编辑:u027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