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自家承包的蔬菜种植合作社院内采挖砂石料引发的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资料图)
资料图 新华社
赵某与密云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种植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位于该村西1000米处二十余亩土地。自2012年起,赵某与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经营至今。
赵某以他所承包的合作社院内部分地块不符合种植条件为由,以“换土”的名义雇了铲车等设备开始挖掘合作社院内的土地,开采深度超过5米,挖出的砂石料堆放在院外。
后赵某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赵某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非法开采出的砂石属《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建筑用砂,开采量为296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3778.5元。赵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行将挖出的砂石料进行了回填,经相关部门查看验收,涉案地块已回填并平整完毕。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达1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并且已将开采的砂石料回填,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擅自开挖,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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