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773.6271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691.9536万元,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于8月11日被山东菏泽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130万元。
张华宇受审。图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张华宇出生于1958年10月,河南省民权县人,2001年2月调入中国光大银行,2007年3月起担任该行副行长,2018年9月辞职。2022年1月,涉嫌严重违法的他接受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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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华宇在退休前夕辞职一事,对其开除党籍的通报称,他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
通报显示,除了大肆敛财,张华宇还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损害光大系统政治生态。
值得一提的是,张华宇的老领导、曾任光大集团董事长的李晓鹏、唐双宁,已分别于今年4月、7月落马。
在8月11日的公开宣判中,菏泽中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张华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张华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华宇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张华宇犯数罪,应予并罚。
鉴于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华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张华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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