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检察院3月29日公布一起职务侵占案。一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老师因私欲驱使,侵占培训中心钱款8万余元,最终因犯职务侵占罪获刑8个月。
阿莲(化名)原是一家儿童美术中心的收费老师,负责课程销售和教务管理,因“不甘于现状”,便想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于是对美术中心免费赠课动起了歪心思,对学生的培训费打起了坏心眼,开启了自己的“两面人生”。
一面是热情主动的收费老师,总是为学生家长推荐最好的学习方案,另一面是贪欲私利的小人,截留学生学费为己用,侵占公司财物不上交。
2016年至2019年,身为收费老师的阿莲先自行收取学生家长的学费,截留部分学费后伪造购课合同及钱款收据交给美术中心。个别学生家长为获得多赠课程,私自向阿莲缴纳课时学费,阿莲伪造购课合同后上报美术中心该学生家长仅购买75课时课程,并上交给美术中心1.5万元,私自截留了学生家长交给美术中心的5000元学费。
阿莲采用这种方法,神不知鬼不觉地截留了美术中心钱款8万余元。本案中,阿莲作为美术中心的收费老师,负责推销、录课收费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美术中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
1.对于学生家长,报名校外培训机构以及缴费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小心,切莫将钱款转给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应当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写明课时、期限等主要合同条款,并留好相关收费发票等。
2.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切不可自作聪明,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揩油水”,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拿了小钱却断送前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何苦来哉?
3.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规范自身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