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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胡美青
不满物业公司将公共区域划定为停车位并收费,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裁定,李先生不具备原告资格,不予受理该案。
李先生称,不久前,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引进了新的道闸系统,识别车辆牌照,控制小区车辆进入,并且向小区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如果不交纳停车费就阻止车辆进出小区。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不合法,经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便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向小区所有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
法院审查认为,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费的行为系基于其认为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损害行为,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主张。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现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全体业主收取停车费,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因此对李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介绍,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