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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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汤河口检查站民警在例行检查时,从一私家车的后备箱查获一把管制刀具,司机黄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北京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勿把管制刀具当玩具。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10点多,一名男子驾车回京,途径怀柔区汤河口检查站。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其轿车后备箱内有一把自锁装置的管制刀具。男子称,刀是他2015年左右购买,放在车上主要为了出去玩用。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男子黄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早已公布施行,公安部也公布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于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管制刀具作为违法犯罪凶器的一项有效措施。
管制刀具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
第二类是其他相类似的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第三类是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管制刀具作为管制器具的一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则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