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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骑停便捷,近年来,非机动车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中短距离出行的常见交通工具。在出行道路上,由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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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既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行为失范产生纠纷的,也有行人一方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等引起法律诉讼的。
2020年7月24日,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朝阳区某道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与下公交车后横穿马路的史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女士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史女士存在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过错违法行为,张女士并无违法行为,史女士负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法官 尹航:她(史女士)的横穿马路行为和(张女士)受伤还是有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哪怕没有发生一个直接的身体碰撞,那么还是由行人方来承担一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女士辩称,事发时她恰逢下公交车过路口,被大车挡住视线,此时张女士骑着电动车过来速度较快,故认为张女士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 郝卓: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它的实施条例,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有行人的通行都是有明确的规范的要求的。那么即使是行人,你也应该遵守,比如说走人行横道,走过街设施,然后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时候,要在道路的两侧行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女士横穿马路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并无证据证明张女士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史女士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法官 尹航:我们对于以往的一个认知认为,在马路上行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像闯红灯或者横穿马路这样的行为,对于其他的机动车驾驶人或电动车驾驶人,是不是你们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我这边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照顾。就这样的观念也应该有所调整了,每个人都应该去遵守一个相应的规则,然后共同去维护和构建这样一个安全的和谐的交通参与环境。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 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变更?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涉事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私下赔付并和解,如果其中一方事后对私了的公平性提出异议是否可以推翻之前的协议?
2020年11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秦先生骑自行车与孙先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孙先生受伤。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秦先生存在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先生无责任。事发当日,秦先生、孙先生签署“私了”协议,秦先生自愿赔偿孙先生3000元,事情了结。秦先生为孙先生垫付事发当日的医疗费1069.64元,另给付孙先生和解款3000元。此后,孙先生被诊断为左第6、7肋骨骨折,并多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治疗费用远超3000元,故孙先生起诉要求秦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损失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孙先生因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双方所供证据,事发后秦先生、孙先生就事故损害赔偿已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协议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据孙先生所提诊断凭证,法院对其左第6、7肋骨骨折与事故关联性予以确认,因该伤情系双方协议后确诊,属协议后出现的重大情事变化,如继续按私了协议履行对孙先生明显不公,故依据孙先生就其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综合确定秦先生另给付孙先生事故损害赔偿款1.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法官 尹航:我们也是认为这个情况确实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情况,就当事人对当时做出的民事法律意思表示,如果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话,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所以最后经过审理,法院是撤销了这份当时他们签订的协议,然后重新按照他的损失,对他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了计算,结合的证据,对这个事实最后做出了一个认定,重新调整了赔偿的数额。